【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優(yōu)惠內容】
停征專利收費(國內部分)中的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人委托關系的變更),《專利合作條約》(PCT)專利申請收費(國際階段部分)中的傳送費。
對于繳費期限屆滿日在2018年7月31日(含)前的上述費用,應按現(xiàn)行規(guī)定繳納,對符合《專利收費減繳辦法》(財稅〔2016〕78號)有關條件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專利年費的減繳期限由自授權當年起6年內,延長至10年內。
對于2018年7月31日(含)前已準予減繳的專利,作如下處理:處于授權當年起6年內的,年費減繳期限延長至第10年;處于授權當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繼續(xù)減繳年費直至10年;處于授權當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減繳年費。
對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復期限屆滿前(已提交答復意見的除外)主動申請撤回的,專利收費可以請求退還50%的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享受主體】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申請條件】
申請享受減繳優(yōu)惠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減繳上述收費: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萬元)的個人。
2、上年度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的企業(yè)。
3、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guī)定。
【申請時點】
減繳申請費的請求應當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減繳其他收費的請求可以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也可以在相關收費繳納期限屆滿日兩個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規(guī)定時限提交減繳請求的,專利收費不予減繳。
【申請方式】通過專利事務服務系統(tǒng)提交專利收費減繳請求
【辦理材料】
個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
1、收費減繳請求書(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上年度收入情況)。
2、所在單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證明。
3、無固定工作的,提交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證明。
企業(yè)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
1、收費減繳請求書(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
2、上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3、在匯算清繳期內,企業(yè)提交上上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法人證明材料復印件。
【政策依據(jù)】
關于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的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2018年第272號)關于停征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7號)關于印發(fā)《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78號)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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